| 企业所得税法优惠项目列表 |
| 优惠项目 | 条件 | 备注 |
| 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
| 非居民企业取得 |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
|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取得 |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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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 形成无形资产的 |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
|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 加速折旧方法 |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 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
| 税额抵免(该投资10%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除外 |
|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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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优惠 |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 |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 2008年1月1日(含)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 2008年 | 18% |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
| 2009年 | 20% |
| 2010年 | 22% |
| 2011年 | 24% |
| 2012年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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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
|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 地方部分所得税减免 | | | |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